在足球比赛V体育官网中,“获利于扑救球”是否构成犯规,关键在于对“二次触球”和“获利”规则的准确理解。根据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(IFAB)《足球竞赛规则》第12条,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用手控制球后,若未经其他球员触碰再次用手触球,属于违规行为——即“二次触球”。但这里的核心前提是“主动控制”后的再次手触。
规则明确区分了“主动控球”与“被动扑救”。如果守门员做出扑救动作(如挡出射门、扑住传中),球随后弹回或反弹至其附近,守门员再次用手处理,这通常不被视为二次触球。因为首次接触属于“扑救”而非“控制”,此时再次触球属于连续动作的一部分,不构成违规。同样,若对方球员射门被守门员扑出后,守门员立即再次将球抱起或击出,裁判一般不会判罚。
争议常出现在“获利”情形中。例如,守门员扑救后球落在脚下,他选择用脚解围失败,再用手捡起——这种情况属于违规,因为中间已有“非扑救性质”的控制(用脚处理)。但若球在扑救后直接滚向守门员,未经过其主动控制或队友/对手触碰,他再次用手拿球,则不算犯规。VAR介入时,也会重点审查守门员首次触球是否构成“清晰控球”:若只是阻挡或折射,不视为获得球权,后续手触合法。
简言之,“获利于扑救球”本身不犯规,关键看首次接触是否构成“控制”。规则保护的是比赛流畅性,而非惩罚守门员在高压下的连续反应。球迷常误以为“只要守门员碰过球就不能再碰”,实则忽略了“扑救”与“控球”的本质区别。裁判的判断往往基于动作连贯性与意图,而非单纯的时间或触球次数。
